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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9     浏览量:   分享到: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学校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集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名称及名称缩写,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校标及徽标;
(二) 以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三) 学校的其他标记。
第五条 执行学校任务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依法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含课件等教学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地图、音像、教材、讲义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国家或本单位资金、设备、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离休、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教职员工、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学校正当权益的前提下,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集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员工、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权利归属。
第十六条集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校内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校内法人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签订技术合同前以及研究过程中,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必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科技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登记等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和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在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未申请专利或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集团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时,由完成该知识产权的课题组负责实施,签订实施合同,并经学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集团的教职员工和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科技展览等,对属于本校保密的技术信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集团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严格保密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条 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发现能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凡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首先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鉴定。
第三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校内管理程序:
(一)凡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首先要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以初步判定是否具有“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应按要求填写“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专利申请报告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二)学校研究生、本科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前须经导师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具体意见并结合学校情况,确定相关审批意见。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或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说明,以便向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
第三十三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学校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违反上述条款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外参展,需经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集团所有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形成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名称、许可范围、双方协议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专利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十八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九条集团教职员工及员工的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通报批评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罚。
 
第四章 奖惩与支持
 
第四十条集团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维护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学校建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所属各单位设知识产权秘书,负责协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成本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学校知识产权基金资助其所需各项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求费、加快审查费、维持费)的50%,但若已获得省或市专利申请资助基金资助,则学校知识产权基金可资助其全部缺额部分。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发明中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前一年的各项基本费用,均由学校从知识产权基金中开支。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的财务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四十四条集团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完成人员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十五条集团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集团师生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的申报、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相应待遇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当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悖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6年1月5日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